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后勤服务保障工作,切实保障学校物业、水电、燃气、卫生、绿化等工作的有序开展,以及加强对浴室、大礼堂、库房等场所的管理,不断改善广大师生员工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充分保障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正常运行,根据上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校园物业管理
一、根据学校发展需求,学校依法通过公开方式向社会采购依法设立、取得相应资质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物业服务用房的管理与使用、合同期限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约定。
三、物业服务企业要按照校园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校园物业服务,对校园物业服务事项进行服务管理,承担校园物业管理服务范围内的校级会务服务、环境卫生、设备设施维修维护、用水用电管理、绿化养护服务管理、安全责任等相关服务的活动。
四、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工程技术人员,具备为业主提供专项服务的能力。从事物业管理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五、学校主管部门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其服务质量进行考核,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水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校园物业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服务信息和相关资料。
六、物业服务内容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对校园内所有用水用电用气、门窗、桌椅、室内供排水管道、建筑物、附属设备设施和家具类物品等公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管理和维修维护服务。
(二)对校园内所有绿化区域的绿化进行维护管理服务。
(三)对校园所有公共区域(除部分外租区域外)环境卫生清洁和消杀管理服务;
(四)对学校在用的特种设备及重要设施(如电梯、锅炉、配电房供电设备、二次供水设备设施、建筑物防雷、化粪池及室外排污排水管理清理与疏通等)进行日常维护维修管理服务。
(五)对学校校级会务相关工作进行管理服务。
(六)对校园用水用电用气管理服务,随时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巡查巡视和排除隐患。
(七)对校园物业服务资料建档保管。
(八)对校园物业管理禁止行为的告知、劝阻、报告等其他物业管理事项提供服务。
七、校园物业服务对象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规定,不得有下列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有下列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等违反房屋装饰装修规定的行为。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私开门窗等违反规划规定的行为。
(三)侵占或损坏楼道、绿地、公共区域、公用设施设备等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
(四)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等违反房屋管理规定的行为。
(五)随意倾倒垃圾、杂物等违反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六)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等违反环境保护规定的行为。
(七)占用消防通道等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行为。
(八)在校园内进行赌博、利用迷信活动危害社会、饲养动物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
(九)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八、学校有关部门或校外单位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教育教学文化、各种考试、医疗卫生服务、体育健身等社区服务活动以及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活动,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给予协助、配合。
九、学校定期组织监督考评小组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管理、服务等方面的综合考评,对出现管理不善或造成经济损失、不良社会影响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合同约定事项的相应处理。
十、物业服务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与学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退出手续,并履行下列交接义务:
(一)移交保管的校园物业服务全部建档资料。
(二)提供校园物业服务期间形成的有关物业及设施设备改造、维修、运行、保养的有关资料。
(三)移交物业服务用房及学校产权的相关设备设施,要确保完好。
(四)清算预收、代收的有关费用。
(五)交接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据合同履行通知义务并办理退出交接手续的,不得擅自撤离校园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
十二、学校、物业服务企业、其它经营单位之间因物业管理发生争议的,应当自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社区居民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章 校园水电管理
一、学校水电管理人人有责,各处室、系部领导为所辖部门水电管理责任人,对安全、节约和计划用水用电负有领导责任。
二、凡由学校供水供电的单位和住户都必须执行本制度相关规定。对违反学校水电管理规定经教育不改正者或因违规造成损失者,将视情节和后果给予责任追究。
三、全校师生员工应树立节约水电的观念,养成用水用电不用即关、人离即关的良好行为习惯,杜绝“长明灯”、“长流水”现象。
四、依据后勤社会化改革的精神,为节约学校日益增长的教学、科研、生活用水用电开支,结合新校区的建设,完善校内各部门水电计量表系统,逐步建立校内使用水电核算和收费机制,实行计划、计量、定额、有偿使用水电的市场化运作。
五、后勤管理处对学校水电设施及使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时,各部门应主动配合。
六、各部门、教室和实验楼的室内照明、用水由使用部门、使用人管理。各部门办公室、各教室和各实验室相邻走廊、厕所照明、用水分别由相邻各部门、各班级和各实验室管理。
七、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禁止擅自安装供水供电设施、管道和线路;不得改动已有供水供电设施、管道和线路。办公设施、教学设施、生活设施新建、改建项目如涉及供水、供电,后勤管理处应参与会审施工图纸(或方案),施工验收合格后,需向后勤管理处提交全套竣工图纸。开工前,施工单位应向学校后勤管理处提出临时用电、用水申请,并由施工单位交纳押金,经审批并按有关规定装表计量,按月缴费。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必须负责拆除临时供电、供水设施。项目执行部门对施工单位有告知、监督本条规定的责任,用电、用水申请、审批手续未办理完毕,禁止开工。
八、教工住宅、经营创收、基建、学生超计划、学校经营性实体等一切应该收取的水电费,后勤部门应采取积极措施加大收取力度,按协议结清,确实做好堵塞漏洞、避免浪费的工作。
九、水电表的安装、维护统一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移动、改动水电表。不得擅自拆除、伪装计量装置的法定封印,违者按盗用水电处理。
十、水电收费价格标准参照贵阳市供能单位规定类别执行,基建、工程用水电价格参照定额执行。院内学生宿舍用电参照省内高校的指标执行,即全日制类本(专)科生水2吨/人/月,电4度/人/月,每年按10个月计。用超部分按水电部门规定的收取标准交费。
十一、校内水电原则上不对院外用户供给,确须供给的必须报后勤管理处审查,经学校领导审批,并签订相关协议后方可供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必须安装计量表据实缴纳水电费用。
十二、凡使用校内水电确定应收交费用的单位和部门使用水电量由后勤管理处按时抄表,出具缴费通知书,用户在规定时间内到学校计财处缴纳。
十三、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况发生,责令当事人自行拆除所安装的设施、管道和线路,恢复原有设施、管道和线路原状。对当事教职工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用电量三倍水、电费;对当事学生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用电量两倍水、电费;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对当事施工单位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用电量十倍水、电费,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承担一切责任。
十四、各办公室、教室、实验室、走廊和厕所不得出现“长明灯”和室内无人而亮灯的现象。白天光线好时应关闭室内照明灯、走廊灯及厕所灯。如出现室内无人而亮灯的现象达半小时以上(含半小时),对当事教职工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三倍电费;对当事学生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两倍电费。
十五、工作人员离开室内时间在半小时以上(含半小时),必须关闭取暖、制冷电器电源。下班后必须关闭室内所有电器电源。如有违反,对当事教职工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三倍电费;对当事学生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两倍电费。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报学校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纪律处分。
十六、除教学、科研、实验和后勤服务工作外,禁止使用非后勤管理处统一配备的和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使用的取暖、制冷和生活用电器;禁止各值班点值班人员或加班人员使用电器加工食品。如有违反,经查实后没收所用电器,对当事教职工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三倍电费;对当事学生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电量两倍电费。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报学校纪检监察室按照相关规定给予一定纪律处分。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以使用笔记本电脑、数码相机、手机等小功率电器充电器。
十七、在学校内工作、学习、生活中使用自来水、开水、热水时,必须用完即关,杜绝“长流水”现象。如发生人员离开半小时以上(含半小时)未关用水设备设施的情况,对当事教职工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量三倍水费;对当事学生计收当事时间内实际用水量两倍水费。造成后果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十八、有违反本章第七、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情况发生,如不能查实当事人为何人,则处罚当事人所在处室、系部主要负责人,计收水费电费金额同前款规定的当事人金额。
十九、凡违反本办法规定接受处罚时,由后勤管理处出具处罚通知书送交当事人所在处室、系部,当事人在三个工作日内须到院计财处缴纳处罚水电费,并由其将处罚收据复印件交后勤管理处备查。
二十、因教学、科研、实验和后勤服务工作需要而必须连续运转的恒温、恒湿、制冷、通风、消毒、清洗、循环用水、喷淋等设备设施用电用水不在本章第十四、第十五、第十六、第十七条规定之列。
二十一、各处室、系部和个人节约水电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凡经查实有浪费水电行为的部门和个人,通报目标考核办公室,视情况扣除目标考核分值,并不得参加年度先进、年度优秀评选。
第三章 校园燃气管理
一、学校燃气管理工作坚持统筹规划、保障安全、规范服务、节能高效的原则。同时,学校应与相关专业机构定期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二、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设备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三、学校各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
四、学校各燃气用户及相关部门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六)盗用燃气。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六、学校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学校后勤管理处及相关部门,同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履行工作职责,对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八、若学校发生燃气安全事故,职能部门与相关专业人员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若燃气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事故的,应当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
第四章 校园环境卫生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设置专人对全校环境卫生保洁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提倡以“勤打扫、重爱护、广宣传”的方式,让全校师生员工自觉爱护校园环境卫生,达成人人参与,保障校园环境卫生整体清洁、美观,形成良好的校园风气。
二、为了满足学校正常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的需求,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将校园内所有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保洁服务工作向社会采购第三方物业服务管理,并签订有相关协议,以保障学校校园环境卫生干净、整洁。
(一)按照学校教育教学和科研需求,各公共区域卫生保洁工作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阶段性卫生保洁和消杀任务,确保校园环境卫生整体清洁,所有公共区域要无污物、无垃圾、无蛛网、无杂物等,以及相关设备设施干净、完好。
(二)校园内各区域垃圾堆放点的垃圾要及时清理,不影响校容校貌及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确保垃圾日产日清。
(三)学校垃圾池内所有垃圾必须及时清理外运处理,保证日产日清。
(四)学校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物业服务管理公司将采取定期和不定期限地对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和消杀工作进行抽查考评。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毁坏公共设施(如信箱、报栏、座椅、环卫设施、公共区域运动器材等)及公共环境卫生。如因工作需要而影响环境卫生,需提前报送工作开展情况到后勤管理处安排环境卫生保洁报备或及时自行清理。
四、为保障公共设施功能完好和美观,严禁在公共设施上乱涂乱画、故意弄脏或损坏,各部门粘贴的公告、通知等,需粘贴在指定区域。
五、学生宿舍、食堂及校内其它经营户,必须按照环境卫生有关规定做好门前三包(包绿化卫生管理、包秩序管理、包节水节电管理),将产生的生活垃圾整装后按规定时间堆放到指定地点,不得乱摆乱放。
六、严禁在公共场所拉绳、晾晒衣服、被褥等物品。
七、严禁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和乱倒污水。
八、凡有违反校园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有刁难、辱骂管理人员的,经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清扫整改外,并报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相应处理。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五章 校园绿化管理
一、后勤管理处对校园绿化日常养护管理和整体规划有全权监督和管理的责任,设置专人管理。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保护绿化,美化校园”成为全校师生员工的共识,形成良好的风气,自觉爱护校园内的“一草一木”,加强宣传和管理,达到环境育人的效果。
二、为了满足教育教学发展需求,跟上前进的步伐,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学校向社会购买服务的方式,将校园绿化养护服务委托专业的第三方进行管理,并与校园绿化养护方签订养护服务协议。
(一)校园绿化养护管理需结合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对校园绿化内所有的花、草、树木进行合理的施肥、浇水、修剪、除草和病虫害防治等维护管理服务。
(二)对校园绿化养护过程所产生的所有绿化垃圾要随时清除,并按要求外运处理,不得影响校园整体美观及校园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三)对校园绿化要进行长期及短期的整体规划,要及时对校园绿化内枯死、残缺部分进行清除和修补,对过密树木进行移植处理,合理达配树种,让校园绿化效果要不断地提升。
(四)加强校园绿化文化建设,完成树木名目表制作展示,打造绿化景观亮点,让校园文化因绿化景观建设而丰富多彩。
三、严禁任何部门和个人在绿化用地内任意开挖或毁坏校园内的绿化设施和花、草、树木。如因校园建设项目需要,应向校园绿化管理部门申请备案,取得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且在施工结束后立即恢复,要取得管理部门验收合格。
四、严禁偷移或摘取花、草、树木及攀爬果树(含大树)。
五、严禁在绿化内进行养护作业或经报备许可以外的活动,如在草坪上踢足球(除足球场外)、打羽毛球、遛狗、晾晒衣物和逗留等。
六、严禁各类车辆驶入草坪或在绿化用地内停放等。
七、严禁在树木、园林建筑物、雕塑品和其它公共附属设施上拉绳晾晒衣服和被褥等物品。
八、严禁向绿化内倾倒或乱扔垃圾(如果皮、纸屑等)、乱泼污水,以及堆放物品或抛弃杂物等不文明行为。
九、严禁在校园内捕获野生动物(如小鸟、松鼠等)和破坏校园公共设备设施(如园橙园椅、雕塑品等)。
十、凡有违反校园绿化管理规定者,对不听管理人员劝阻,有刁难、辱骂管理人员的,经教育无效者除责令恢复外,并报学校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处理。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者,报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 校园浴室管理
浴室只对校内师生员工(含提供保障服务的第三方在校人员)开放,不对校外人员经营服务。
二、洗浴人员必须注意安全。洗浴时要自备更衣柜锁,妥善保管自己的物品,不得将贵重物品带入浴室,如有遗失,责任自负。
三、洗浴人员要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禁止抢位占位;禁止在浴室内打水仗,追逐打闹;严禁打架斗殴。
四、洗浴时要爱护浴室各种设备,不准随意改动、搬迁、涂抹及毁坏,违者将予以罚款。洗浴时如遗失钥匙,请与管理人员联系,不准擅自砸撬柜门,否则照价赔偿。
五、洗浴人员应自觉爱护浴室供水设施,不得故意损坏喷头等公共设施。人为损坏的加倍赔偿。遇有供水喷头、供水系统等设施设备出现故障时,请与浴室管理人员联系以便得到妥善解决,不准自行修理。
六、洗浴时必须爱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或大小便,不准乱扔烟头、果皮、碎纸等杂物。为防止滑倒摔伤请不要将毛巾上的水拧在更衣室地面上。洗浴时要谨慎行走,以防滑倒摔伤。
七、有洗浴能力妨碍的人员,洗浴时必须有人陪同,四周岁以上男、女童不准带入异性浴室。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传染病、皮肤病的病人及饮酒、醉酒人员禁止入浴。
八、浴室采用按人次收费办法,根据浴室热水的加热成本、现行自来水水价及浴室管理成本核算,洗浴计费标准为5元/人次。
九、浴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周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开放时间,临时通知。管理人员要严格遵守浴室开放时间,未经允许不准提前或延时开放。关门前10分钟停止任何洗浴人员进入。
十、管理人员负责维持浴室清洁卫生。每日闭室后,工作人员要及时进行卫生清扫、消毒等工作。
十一、洗浴人员要服从工作人员管理,严格遵守规定闭室时间。对浴室工作有意见或建议时,请向负责人当面提出或书面反映,不要同管理人员争吵,不准辱骂管理人员,违者将交有关部门处理。
十二、洗浴人员在浴室中拾到的物品要主动交浴室工作人员登记,由管理人员张贴告示,归还原主。
第七章 校园大礼堂管理
一、大礼堂是学校召开重要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师生文化素质教育活动的重要场所。
二、学校大礼堂的管理由有关职能部门相互配合开展。学校办公室负责场地使用审批和监督;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多媒体及其它舞美设施的使用和维护;后勤管理处负责卫生保洁、修缮等物业管理工作;保卫处负责场内安保及场外交通疏导工作。
三、在大礼堂内举办大型集会和活动,使用单位和部门必须提交大礼堂使用申请,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学校办公室签署使用意见。然后持申请到后勤管理处办理使用手续。未经批准,后勤管理处不接待外单位或个人在礼堂内举办的各项活动。
四、大礼堂使用整体遵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安全原则,使用单位和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活动安全第一责任人,承担活动期间的活动内容、人身安全及学校财产的安全责任。
五、大礼堂内严禁从事任何违法、违纪活动。各类会议、活动等必须坚持健康有益、积极向上的原则,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
六、使用大礼堂不得影响学校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参加活动的人员要自觉遵守社会公德,爱护大礼堂的公共设施;一切车辆按指定的位置停放整齐,保证活动安全、有序。
七、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严禁在礼堂内外张贴、悬挂会标和海报等宣传品。严禁使用双面胶、透明胶等带胶粘贴工具在墙体、桌椅、地面、楼梯扶手、门窗、幕布及舞台设施上张贴物品。严禁在礼堂内外固定铁钉、铁丝、悬挂绳索等破坏礼堂设施的使用行为。
八、使用单位或部门按规定使用礼堂设施,对损坏的设施要负责维修或赔偿;灯光、音响、幕布等设备须由网络信息中心专人进行操作,严禁擅自操作;未经管理部门允许不得随意移动或拆卸固定设施;严禁擅拉电线及使用自带开关电源等电气设备。
九、使用单位或部门对大礼堂的消防安全负责,并保障活动形式和参与人数符合国家和学校有关消防安全的规定。
十、参会人员须遵守公德,讲究文明礼仪。严禁在礼堂内进食、随地吐痰、乱丢杂物和乱涂乱画;严禁在礼堂内吸烟、使用明火、放礼炮;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进入礼堂;严禁携带宠物入内。
十一、礼堂使用完毕后,使用单位或部门须及时还原所有设施和清理会场,由物业管理人员验收。
第八章 库房(劳保用品、零星维修材料)管理
一、学校库房实行专入专管,负责教育教学、办公、水电等维修材料和劳保用品的管理。
二、严格做好购置物资入库验收工作。入库时要认真检查物资型号、清点物资数量,对因特殊情况或其他原因不能入库的大型物资,要到现场察看验收,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入库要及时登账,手续检验不合要求的可拒绝验收入库。
三、物资出库要有领用人签字,物资领发时,要准确核对品名、型号和数量,并及时登记入账。
四、临时借用的小型工具或物品等,要建立借用物资台账,严格履行借用手续,并及时催收入库,以免造成物资流失。
五、合理安排库房库容,按物资种类、规格、等级和用途分类分区摆放。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物资因各种原因受到损坏,并做到“二齐、三清、四定位”。
二齐:物资摆放整齐、库容干净整齐。
三清:材料清、数量清、规格、价格标识清。
四定位:按区、按排、按架、按位定位。
六、对库房所有物资应加强防潮、防火、通风等保管措施,对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要按规定,存放在安全可靠的地方,避免发生意外。
七、库房管理人员对常用或每日有变动的物资要随时盘点,若发现数量有误差须及时找出原因并更正。同时,要定期对库房物资进行盘点,每月一小盘,每学期一大盘,做到日结月清,账物相符。
八、因保存时间久远或现代教育教学的需求,确需淘汰或报废的物资,库房管理人员应及时将情况汇报给保管部门领导,经核查后报校领导研究同意,方可销账。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