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的管理,提高后勤服务工作效率,强化维修工程的监督管理,使教育教学、科研、办公和生活用房及附属建筑设备设施保持完好的使用状态,创造优美文明的育人环境,确保校园维修优质、安全、规范,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校园维修(改造)工程(施工/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以下简称“职能部门”)。学校维修管理工作人人有责,各部门负责人为所辖部门维修管理责任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和正确、安全使用负有领导责任。
第二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具体范围是指教学用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教育教学实训活动用房的天棚、墙面、地面砖、门窗、水电设备设施,以及家(器)具类设备设施、室外道路、挡墙围墙等方面的维修及改造。校园维修(改造)工程分类为:小修、一般维修、大修、专项维护维修共四类。小修(即校园零星维修)是指用水用电设备设施、家(器)具零部件维修或其他可以直接购买材料进行维修处理或按计件或计时的形式进行实施维修,及墙体屋面基础建设设施局部维修维护单项概算在1万以下的零星维修项目;一般维修是指需要加工制作安装,且工序繁琐或工程量较大,概算金额超过1万元以上5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大修是指根据教育教学使用需求,需对原有基础建设的设备设施功能构造进行大规模调整、改造或增加的维修(改造)项目,且概算金额超5万元以上;专项维护维修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使用需求,对在用特种设备和专项功能设备维修维护专业性较强的有关设备设施进行常规性、周期性维修维护(如:电梯、锅炉、学生宿舍智能控电系统、配电房供电设备设施、二次供水设备、化粪池及室外排污系统等特种设备设施)。
第三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经费来源
职能部门申报当年校园维修(改造)项目年度预算资金或相关部门维持费或其他指定资金或财政其它专项资金(注:所有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报前,需由使用(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申报部门”)申报说明项目资金来源;小修项目资金来源一般从职能部门当年零星维修年度预算经费中列支,有专项经费的项目的小维修除外)。
第四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指导原则:小修项目,简化手续,充分发挥网络作用便捷报修,及时维修;一般维修项目,按照相关规定及程序,纳入维修计划,按期完成维修;大修项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章制度,逐一完善程序,依法依规组织实施;专项维护维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使用需求,向社会采购专业服务,学校有关部门加强监督管理。
第五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管理职能部门及申报部门工作内容
一、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申报部门工作内容
根据开展的教育教学、科研工作及师生工作和学习的需求,由申报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申报。小修项目按小修方式处理;一般维修或大修或专项维护维修经学校领导或学校行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批同意后交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概(预)算,由申报部门负责牵头,职能部门协同过会立项及施工过程的工程安全、质量、进度及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二、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维修管理职能部门工作内容
职能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学校校园维修(改造)工程进行统一管理,按照申报部门申报的维修工作项目,参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管理制度(或管理办法),主要负责维修(改造)工作中的以下工作内容:一是对申报部门申报的小维修工作及时派工处理;二是根据小修以外的其它维修(改造)工程申报批示意见配合申报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进行现场勘查和统计工程量或组织第三方设计单位(或零星维修(改造)施工资格商)进行实施方案整理,拟由第三方造价咨询单位(或零星维修(改造)施工资格商)进行项目概(预)算,协助申报部门完成过会立项等相关工作;三是协助申报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对维修(改造)项目预算进行财政送审工作;四是协助申报部门完成维修(改造)项目预算评审价超过10万以上项目的纪监备案;五是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配合相关部门完成维修(改造)项目施工采购方式审批及施工资格商采购工作,与申报部门共同拟订施工合同,在申报部门的协同下,主要负责施工现场工程安全、质量、工期、相关资料收集和现场相关协调管理工作;六是维修工程竣工后,由施工方提出的验收申请,在一定的时间内按相关规定提交资料组织验收。
按照有关规定,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金额超过100万或按有关约定需结算的项目需组织施工方准备相关结算资料报学校领导申批(如结算金额超出合同价10%及以上的项目需报学校行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施工管理过程中遇到变更或增加的项目,现场签证需按变更或增加项目金额的多少对应经费审批范围进行申请批示)后报送市财政相关部门(即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评审。
第六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的申报方式和程序
一、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及师生工作和学习的需求,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申报方式有以下几种。
(一)由申报部门对所管辖范围内有关维修(改造)事项,按照本办法维修(改造)类别的相关申报程序提交维修项目需求,一般维修、大修和专项维护维修类项目需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通过研究同意的方可按照有关程序推进。
(二)由职能部门对公共区域进行日常维修巡查所发现的维修事项,按照维修(改造)类别的相关程序提交维修项目需求。小修由职能部门维修管理负责人审核后如实组织维修处理;一般维修、大修和专项维护维修需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的维修项目方可按照有关程序推进。
(三)由校级会议或校级领导直接安排职能部门的维修(改造)项目,由职能部门根据维修项目的类别,按照维修(改造)类别的相关程序提交维修项目需求,由学校领导审批同意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及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的维修项目方可按照有关程序推进。
二、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报批程序
(一)小修(即零星维修)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报部门根据教育教学等需求,小修(即零星维修)需填报校园维修申报单(申报单详见附表一;如以网络通讯方式申报的小修项目可由职能部门完善零星维修派工单,详见附表二)提交职能部门,职能部门维修管理人员负责初审核及落实维修任务,职能部门维修管理负责人负责审批,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资格商或其它方式施工维修。
小修维修项目概算金额为1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内的需报部门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到职能部门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商或其它方式进行概(预)算编制,并将项目慨(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商或其它方式施工维修。
(二)一般维修项目的申报程序
申报部门根据教育教学需求提交维修项目请示逐层审批。一般维修项目概算金额为1万元以上至5万元内的一般维修,由申报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提交维修项目请示审批同意后,交由职能部门按照批示意见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资格商进行维修项目慨(预)算编制,并由职能部门将项目预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资格商或其它方式进行施工维修。
(三)大修项目的申报程序
1.维修项目概算金额为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内的维修,由申报部门向分管校领导提交维修项目请示,并且获得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或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交由职能部门按照批示意见组织校园零星维修服务资格商或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维修项目慨(预)算编制,并由职能部门按项目预算向分管校领导申报预算采购审批同意后,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提交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维修(改造)施工方资格商采购(注:根据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项目结算的要约定结算方式,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变更或增项超过合同金额10%的按本办法相关管理条款执行),并签订施工合同;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照施工合同组织实施,并负责维修管理施工现场相关工作及后期工作。
2.维修项目概算金额为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内的大修项目,需按程序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并呈校长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交由职能部门组织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进行方案设计和项目预算咨询;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将项目预算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同意后,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将项目预算交由相关部门按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评审;由项目预算报送部门获得项目评审结果后,交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将该项目进行纪律监督报备,同时呈分管校长审批或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交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向市财政有关部门进行备案申请,以备案申请批示意见(政府采购通知)及相关规定进行维修项目施工方资格商采购,并签订施工合同;由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组织实施,并负责维修管理施工现场相关工作及后期工作。根据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项目结算的要约定结算方式,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变更或增项超过合同金额10%的按本办法相关管理条款内容执行。
3.维修(改造)项目慨(预)算金额为100万元以上的需按以上大修项目申报程序审批同意,并按照施工合同组织维修,维修(改造)项目获得竣工验收合格后,最终结算需由施工方准备相关结算资料交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本办法相关条款内容及学校相关管理规定申报程序,呈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将项目结算书交由相关部门报送市财政有关部门进行结算评审;由项目结算报送部门获得项目结算评审结果后,交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相关申报程序,呈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准备相关资料报学校计财处按财政程序支付。
四、专项维护维修的申报程序
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和学校使用需求,需要专业性、定期性、长久性的维护维修项目,由申报部门提出需求,由职业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报分管校领导和校长审批或呈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照学校有关管理办法交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规定进行资格商采购;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照中标通知书签订维护维修合同,并加强后期维护维修监督管理工作(无申报部门的由职能部门执行)。
第七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施工资格商采购
一、校园零星维修(即小修或小金额的一般维修)资格商采购
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和科研及师生工作和学习的需求,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学校校园零星维修工作向社会采购服务(即零星维修施工资格商采购或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对外采购水、电、气等维修维护工作人员由学校向社会自行采购维修材料供应商或物资),由职能部门提出需求,按学校相关程序呈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提交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照有关管理办法进行校园零星维修资格商采购或对外采购水、电、气维修维护工作人员及维修材料供应商采购,并协同签订校园零星维修施工合同(注: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内必须注明零星维修施工方同意校园零星维修项目最终结算支付金额以项目结算送按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评审后的审定金额为准),由职能部门按照相关管理程序组织校园零星维修工作的具体实施。
二、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5万元以上10万以内的维修施工方资格商采购
按本办法相关条款编制项目预算后,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资格商采购申报相关程序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审批同意后,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维修(改造)项目施工方资格商采购,并协同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签订施工合同(注:根据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项目结算的要约定结算方式,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变更或增项超过合同金额10%的按本办法相关管理条款执行)。由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组织校园维修(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预算金额为1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施工方资格商采购
获得项目预算评审报告后,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按照资格商采购申报相关程序报批同意后,由招标采购管理部门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维修(改造)项目报送财政备案、施工方资格商采购,并协同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签订施工合同(注:100万元及以上的维修(改造)项目合同内必须约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定进行项目最终结算评审)。由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照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组织校园维修(改造)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八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施工过程的监督和管理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为职能部门有关管理人员和申报部门有关人员组成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监理公司。
一、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督促施工方管理好施工队伍,做到安全施工和文明施工,确保施工质量和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施工工期。
二、校园维修(改造)项目现场管理人员应对现场施工进度、进场材料材质和型号签证把关,并保留好相关管理资料及样品;对于维修(改造)工程重要部位的施工,要现场督促管理到位,保留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为项目负责人,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
三、对于工程隐蔽部位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要严格管理,严格隐蔽工程量签证和质量把关,并保留图片资料和影像资料收集存档,做到有据可查。
四、校园零星维修项目的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维修管理人员如实填写零星维修派工单,逐项监督,做到维修前、维修中、维修后的相关管理资料和影像资料留存。按照校园零星维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相关考核办法,提高校园维修服务工作满意度。
五、所有的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全程接受和配合学校纪检监察室和计财处的监督审查管理、环节把关;并且及时将重大维修事项相关资料报送学校纪检监察室备案。
六、施工现场管理人员负责现场工程量增减、项目变更签证,工程量增减和项目变更总金额不得超出合同价的10%,签证工程量金额范围按照学校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标准进行申报签证;如签证工程量变更金额超出合同价的10%,需按相关程序报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研究审议或按相关规定报市财政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项目的验收
一、校园零星维修项目的验收:按照校园零星维修申报表基本格式,由申报部门和职能部门现场管理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按照维修情况如实验收签字,再由职能部门维修管理人员结合维修过程管理资料作为结算依据(注:零星维修事项结束后,组织验收应在一周内完成)。
二、一般维修类的维修工程竣工后,经施工方和学校方现场管理人员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学校职能部门组织申报部门等有关部门进行现场验收(如涉及资产转固的项目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验收)。
三、大修类的维修工程竣工后,经施工方和学校维修管理现场人员初步验收合格后,由施工方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学校职能部门或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牵头组织申报部门及相关部门或专业人员进行现场验收。
四、专项维护维修项目验收,使用(管理)部门对专项维护维修项目如期维护维修过程及申报维护维修情况进行专项监督记录汇总签证(无使用(管理)部门的由职能部门执行),由职能部门按照维护维修合同和相关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协助管理,并按期如实结算服务费用。
第十条 校园维修结算与审核
一、校园零星维修项目结算与审核
零星维修项目验收合格后,零星维修施工方按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相关约定进行结算,于次月10日前交至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职能部门按照校园零星维修施工合同及相关规定将各期的零星维修工程结算按相关申报程序呈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交由结算管理相关部门按市财政局相关要求委托具有造价咨询资质的第三方进行结算评审;结算评审结果获得后,由职能部门按相关程序申报结算支付,最终支付按约定方式结合结算评审金额支付。属于增加固定资产的维修工程项目,在报账前,由职能部门协助申报部门报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按照相关要求到学校计财处办理工程项支付。
二、维修(改造)项目工程结算与审核
(一)维修(改造)项目预算金额在5万以上10万以内,以预算金额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根据维修(改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项目结算的要约定结算方式(注:结算金额不得超过合同金额的10%,变更或增项超过合同金额10%的按本办法相关管理条款执行),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组织结算审核。
(二)维修(改造)项目按有关管理程序完成预算评审后招标采购为总价包干的项目,施工过程工程量无增减或增量增标而增金额的项目则不需要进行项目结算审计,如有减标减量的则需要进行结算审核。
(三)维修(改造)项目按有关管理程序完成预算评审后招标采购为单价计价,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或标准有增减的项目应在施工合同及招投标文件的相关约定中注明结算方式,并通过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程序报送结算审核。
(四)维修(改造)项目金额在100万及以上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相关程序报送结算审核。
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及约定需进行维修(改造)项目竣工结算审核的项目,按照实际施工内容经双方验收合格后,由职能部门和申报部门按相关申报程序呈学校分管领导或校长审批同意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交由结算审核管理部门报送结算审核。最终按相关约定以项目竣工结算审定金额为依据据实支付。
第十一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质保
一、按国家相关行业规定及合同相关约定的工程质量保证期及范围的质保金,在维修项目尾款支付前,由施工方按学校计财处指定账户转账或现金缴纳。
二、申报部门配合职能部门协调解决维修质保期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三、维保期满后必须由申报部门、职能部门签注意见(无申报部门的由职能部门执行),报分管校长审批同意或呈校长审批或学校行政办公会、学校党委会审核同意后,由计财处据实退还项目质保金。
第十二条 校园维修(改造)工程的相关资料原件作为付款凭证由计财处存档,同时交校园维修项目相关管理资料到纪检监察室和学校档案室备案、存档,职能部门及项目申报部门各自留存一份相关资料存档。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实施,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