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为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加强实验器材、标本、模型的管理,培养严谨的工作作风,特制定本制度。
1、实验过程中,凡损坏或丢失仪器、标本、模型者,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或教研室报告。损坏物品按情节轻重予以赔偿,隐瞒不报者,一经查实,除原价赔偿外,还要公开检查。
2、故意损坏者,加倍赔偿。
3、粗心大意,不按要求操作造成损坏者,原价赔偿,若经修复又不影响原性能者,赔偿修理费。
4、实验过程中,由于估计不足,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一般赔偿原价的 20%~50% 。
5、将公物窃为己有者,除上缴公物外,应公开检查,情节严重者交学院另行处理。
6、损坏或丢失共用实验物品,又无人承担者,或分不清责任时,由共用人共同赔偿。
7、因不可避免原因,如年限过久,已有损坏诱因等造成的损坏,将损坏物交指导教师,经主管人员认定后免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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