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365游戏盒子_beat365官方入口素描网_完美365体育app下载安装职业大学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危废品安全管理和处置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健康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危险废物实行专人专管,相关系部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大健康实训中心负责对系部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收集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责任体系,系部结合实验实训室实际制定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实施“谁排放,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为保护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实验。对于无法开展虚拟仿真的,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实现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完善的专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专用暂存间,并做到分类储存,标识清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条 各系部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自查,实行废物排放月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和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合理放置于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容器盛满或达回收量后,交大健康实训中心危险废物专用储存间储存,由回收公司上门收集。
第十三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废物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根据危险废物的特点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并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九条 对在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发生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乱排乱倒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健康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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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学校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贵阳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强化危险危废品安全管理和处置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几种危险特性的或者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的固体废物和液态废物(以下统称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
第三条 学校大健康实训中心具体负责学校危险废物管理工作;危险废物实行专人专管,相关系部应有明确的责任人;大健康实训中心负责对系部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收集与处置工作。
第四条 建立学校、系部实验实训室管理责任体系,系部结合实验实训室实际制定相关危险废物管理制度,建立实施“谁排放,谁负责”的责任制。
第五条 学校对危险废物管理情况进行审核和上报。
第六条 凡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危险废物源的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 为保护校园环境,实验实训室应当遵循减少危险废物产生、充分合理利用危险废物和无害化处置危险废物的原则。对于一些实验条件高、危险性大,必须使用较多有毒有害试剂,排放较多有毒气体、有毒废水的实验,可利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对实验原理、装置、流程、实验过程进行虚拟仿真实验。对于无法开展虚拟仿真的,遵循减量化的原则,尽量减少试剂用量,减少废弃物排放。还可通过可用物质回收、开展连续实验等实现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再利用和减量化;或者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新工艺、新设备;或者尽可能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实验材料,最大限度地减少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产生。
第八条 教师必须对进入实验实训室做实验的学生进行实验实训室规章制度、实验操作规程、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教育,树立良好的环境保护意识,避免危险废物污染环境。
第九条 各实验实训室必须建立完善的专用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专用暂存间,并做到分类储存,标识清楚,妥善保管。
第三章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处置
第十条 各系部要重视和加强对有关教学、科研人员的环保教育和培训,科学有效地开展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处置管理工作,并定期进行自查,实行废物排放月报告制度。
第十一条 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的危险废物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应严格按照国家要求进行处置和备案。
第十二条 对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必须配备回收装置,将实验后产生的危险废物分类收集,合理放置于专用的危险废物暂存间,容器盛满或达回收量后,交大健康实训中心危险废物专用储存间储存,由回收公司上门收集。
第十三条 严禁将实验产生的危废物随意倒入水池或堆放填埋。不得将危险废物(含沾染危险废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第十四条 收集、运输、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危险物品特性选择合适容器进行分类储存,包装容器和包装物必须有废物形态、性质的识别标志。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相抵触的物品不得混装。
第十五条 接触危险废物的实验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第十六条 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的集中处置工作应委托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具有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处置许可证的单位处置,禁止将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第四章 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产生危险废物的实验实训室,根据危险废物的特点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发生突发性事件造成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部门,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减轻对环境和个人的污染与危害,并同时立即报告学校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章 奖惩及其他
第十九条 对在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处置管理工作中做出贡献或成绩突出的单位及个人,学校给与表彰奖励。
第二十条 对发生实验实训室危险废物乱排乱倒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后果将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健康实训中心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