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教学管理,深化教学改革,促进学院办学水平的不断提高,强化教学质量,完善教学质量的监督系统,形成提高教学质量的激励和导向机制,特制订本教学督导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学督导坚持以评促建、督导并举、重在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的原则。
教学督导室隶属科研处,在分管院长领导下,对教学过程、教学质量、教学秩序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估,是独立行使督导职能的常设机构。
教学督导的工作的职能是对开设课程的建设质量、任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在校学生的学习质量、教学过程的管理质量进行调查、分析、反馈、督促、咨询、评价及指导。及时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供整改的建议和方案。以确保教学秩序正常、教学过程规范。并为学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提供决策依据,努力推进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第四条 教学督导范围是学院各个办学层次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章 教育教学督导队伍建设
第五条 学院实行第三方督导指导下的三级督导制度。
一级督导由学院领导、教学、人事等相关职能部门的领导和第三方督导组成。学院可根据教学督导工作需要聘任符合条件的兼职督导员担任第三方督导,兼职督导员的任期为2年,可以连续任职。
二级督导是系(部)主任、部分学术委员会委员及专业带头人。
三级督导由部分教研室主任及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组成。
第六条 教学督导员的聘任条件
1. 第三方督导由学院直接聘任。聘任条件为:①职称条件:专职督导员应具备高职院校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教学管理人员和行业专家;②资历条件:专职督导员应具有重点课程建设的经历、具有高职院校教学经验或教学管理经验,是某专业领域的专家或教学管理专家;③素质条件:专职督导员应熟悉国家高等教育的方针政策、教学管理规范,具有较高的威信,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对工作认真负责、恪尽职守,责任心强;④身体条件:身体健康,能胜任较大强度的工作量,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⑤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2.学院兼任督导员由学院从在职专兼任教师中选拔聘任。聘任条件为:①政治思想素质好,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成绩突出、学术造诣较深、威望较高;②热爱教学督导工作,能够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③原则上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④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保证。
3.聘期:督导员的聘期一般为两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教育教学督导组工作职责
第七条 根据贵州省高等院校教育督导团章程(试行)所提出的教育督导主要职责:检查、监督、评估、指导,教学督导室通过随机听课、考察教学过程、查阅教学文件、参与教学检查、召开座谈会、专题调研等方式开展工作。具体工作内容:
1.就学院办学指导思想、人才培养模式、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和实验室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设性意见。
2.就学院教学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我系执行学院教学文件和教学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抽查。
3.我系要协助学院和教学管理部门对教学运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对系部、教研室的教学活动进行检查、监督;对考试试卷进行抽查和分析,写出书面分析材料。
4.一级督导员每周听课时数不少于6学时,二、三级督导员每周听课时数不少于2学时。
5.深入课堂听课(随机听课、检查性听课、示范性听课及竞赛性听课等),了解学院教学工作状况,对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和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抽查;总结教风、学风建设中的经验和不足,提出改进和加强的意见。并填写《课堂教学督导评价表》。
5.深入实验室、实训场地听课和检查,了解实践教学的运行情况,提出实践教学中的建议。
6.指导青年教师开展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等方面的改革和研究,帮助其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并对我系教师的教学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7. 按要求参加学院或系部组织的有关教学督导会议;听取师生对学院教学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整理学生信息反馈意见,并将汇总意见报送教务处和院领导。
8.参与学院教学改革和教学研究项目的调研、论证、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评估,以及教学质量评估方案的制定及其实施工作。
9.积极探索督导工作的新思路,根据教育教学改革的需要,不断拓宽教学督导职责,改进教学督导的方法和形式,充实教学督导的工作内容。
第八条 教育督导组实行定期向学院汇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每学期开学向学院提交督导工作计划,每月有督导工作小结。每学期结束前向学院递交书面工作总结及改进学院教学工作的建议。
第九条 各系部和教学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配合学院教育督导室的各项工作。
第四章 督导评价及反馈
第十条 对教师教学质量进行评估
1.对教师教学工作质量评估,其评估结果以百分制计分,按得分情况分为优秀(≥90),良好(80~89),合格(60~79),不合格(≤60)四级。作为教师教学津贴发放和晋升职称参考指标。
2.教师教学质量评价被评为“不合格”者,学院予以黄牌警告,连续两次被评为“不合格”者,立即停止其教学工作,限期进修提高或由人事处另行安排工作。
3.拟晋升教学系列职称的教师,要对其教学质量进行重点检查评估。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合格”或“不合格”者,采取“一票否决制”,取消其当年晋升职称资格;在同等条件下,教学质量评估被评为“优秀”的教师优于被评为“良”的教师晋升职称;申报破格晋升职称的教师,其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必须达到“优秀”。
4.学院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设立的各种教学奖项,如优秀教师、优秀主讲教师等,学院教学督导组参与评审,教学质量评估等级为“优秀”者方有资格参评。
第十一条 教学督导组负责对教学质量评价的复议工作,被评价对象若对教学质量的评价结果有异议,可向教学督导组申请复议,经教务处和教学督导组组织有关专家研究后1月内做出答复。
第十二条 教学督导组完成督导任务后,应向教务处及被督导教师通报督导结果,必要时向分管院长直至院长汇报,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推动教学管理工作和教学工作的提高。
第十三条 教学督导组对收集到的有关教学工作的信息及时进行整理、归类,并对其中的重要信息进行必要的综合分析和调查研究后,尽快以书面形式反馈到相关管理决策部门、教学部门和教师个人。对教师、学生意见较多影响较大、必须尽快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学我系向有关部门下达《教学信息处理意见书》,限期处理解决,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教学督导员的工作纪律和要求
第十四条 各级教学督导员均应遵守下列工作纪律及要求:
1.教学督导员按照学院教学督导室制订出的教学督导工作计划开展工作,并接受学院教学督导室的监督。
2.督导工作必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合理、善意科学。
3.教学督导员要遵守工作纪律,未经同意,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督导评估意见。
4.教学督导员不得滥用职权、以权谋私、打击报复、包庇他人、侵害他人权益。教学督导员违反纪律,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撤职直至行政处分。
5.学院教学督导组工作、教学督导员工作均需按规定作好书面记录,填写相关表格。
6.教学督导评估资料应随时汇总、定期归档,逐步建立完整的教学评估档案,上报学院教学督导室。
7.督导员或者教学督导室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学督导室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对督导员还应当取消任命或者聘任:
(一)玩忽职守,贻误督导工作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影响督导结果公正的。
附则
第十五条 本条例由教务处负责解释,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