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运行管理,保证人才培养方案的顺利实施,特制订本办法:
一、调停课是指对主讲教师、上课时间、上课地点、上课班级等任何一项进行变更的行为。
二、调停课实行主讲教师负责制,教学任务一经落实,主讲教师应保证按教学任务完成授课。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随意调、停课,私自调、停课或调、停课之后再办理手续者,一律视为教学事故处理。
三、属下列情形之一者,经批准可以调、停课:
(一)教师因病、因事无法按课表上课;
(二)因主讲教师工作调动等原因;
(三)其他正当理由。
四、遇到全校性重大活动或事项需要调、停课时,须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教务处负责落实。药学系应根据教务处的教学安排实施。
五、非全校性的调、停课手续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课程主讲教师填写《调停课申请表》,写明申请调、停课的原因、时间、课程名称、上课班级等。
(二)提供相关证明。因病申请,须出具医院医疗证明;因事申请,应出具会议通知或相关证明材料;其他正当理由须申请调、停课的,也应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
(三)须经主讲教师所在本系的教研室主任、主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并加盖公章后,在上课前两天送到教务处办理审批停课手续。突发事件允许以电话请假的方式紧急处理,并尽快补办手续。
(四)教务处同意调停课后,本系教学秘书应按时通知上课学生和教师。
六、我系应严格控制教师调、停课次数。教务处组织不定时抽查。
七、本规定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